聘请方(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
住所:
注册资金: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受聘方(以下简称乙方)
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
地址: 威海市统一路421号3楼整层(威海市检察院斜对面)
邮政编码:264200
电话:0631-5219497 5219497,业务联系电话: 13356315533;
Email:jhl@whlawyer.net
第一条 甲方因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律师为法律顾问。
第二条 乙方指派律师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法律顾问工作范围:
(一)为甲方解答法律咨询;
(二)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出具律师函或发表律师声明
(四)协助修改、审查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
(五)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 律师为甲方出具法律意见书,审查、修改合同,出具律师函或发表律师声明及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的总件数为:
(普通卡)每年不超过12件; (银卡)每年不超过24件; (金卡)不限制件数。
律师为甲方解答咨询不限制次数。
第五条 甲方根据下列类别选择向乙方每年缴纳聘请法律顾问费用为 元( 卡), 实际缴纳费用为 元。
(普通卡)6000元/年; (银卡)12000元/年; (金卡)18000元/年
律师费用于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通过传真或信函)之后甲方即可通过银行/邮局一次性支付。
第六条 乙方律师为甲方提供口头、文字法律服务,以下列方式进行:电子信箱,电话,传真。
乙方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第九条所涉法律服务内容时,以当面及其他方式进行。
第七条 甲方内部员工聘请本所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可以按本所收费标准的80%予以优惠。
第八条 甲方有权在以自身名义从事商事、民事活动及其相关文件中,标明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其法律顾问。
第九条 下列事项,甲方认为需由律师承担或参与,可委托乙方律师代理或提供服务,乙方应完成其涉及法律事务的全部工作:
(一)诉讼、仲裁;
(二)重大项目谈判;
(三)企业改制和上市,
(四)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法律事务;
(五)草拟、修改设立内资或外资合资企业的成套文件;
(六)草拟或办理涉及期货、外贸、海关、工商、税务、知识产权等业务的文件、手续;
(七)草拟、修改企业内部管理方面的成套文件;
(八)其他重大法律事务。
乙方为甲方的上述事项提供服务时,另行收费,收费按乙方收费标准的80%执行。
另外,受聘担任拟上市股份公司和上市公司法律顾问的律师也可应董事会聘请担任该公司的独立董事。
第十条 律师受甲方委托,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活动而发生的鉴定、翻译、资料、交通、食宿等差旅费用由甲方支付。
第十一条 甲方应向乙方律师提供与业务有关的情况、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二条 甲方无故终止合同,律师费不退还。
第十三条 乙方律师出现下列过错致使甲方利益受到损害,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律师费用;已经支付的,有权要求全部退还:
(一)将甲方商业秘密泄露给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第三方;
(二)将甲方的文件原件遗失;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且乙方收到律师费之日起生效,期限为壹年。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
200 年 月 日 20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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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您:
将此协议打印、填写并签字盖章后,传真或寄至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姜华丽律师收;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帮助,请即与律师联络:
办公电话: 0631-5219497 5219497 业务联系电话: 13356315533
Email:jhl@whlawyer.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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