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方(以下简称甲方):姓名_____ _性别___ 出生______年___月 职业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
受聘方(以下简称乙方) 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
地址: 威海市统一路421号3楼整层(威海市检察院斜对面)
邮政编码:264200
电话:0631-5219497 5219497,业务联系电话: 13356315533;
Email:jhl@whlawyer.net
第一条 甲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律师为私人法律顾问。
第二条 乙方指派律师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法律顾问工作范围:
(一)为甲方解答法律咨询;
(二)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出具律师函(金、银卡会员);
(四)协助修改、审查合同性文件和其他法律事务文书
(五)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 律师为甲方出具法律意见书、审查、修改合同性文件和其他法律文书的总件数为:
(普通卡)每年不超过6件; (银卡)每年不超过12件, (金卡)不限制件数。
另外,每年金卡会员可申请出具律师函2份,银卡会员可申请出具律师函1份。
律师为甲方解答咨询不限制次数。
第五条 甲方根据下列等级选择向乙方每年缴纳聘请律师费用为 元( 卡),实际缴纳法律顾问费为 元:
(普通卡)500元; (银卡)1000元; (金卡)2000元。
法律顾问费于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通过传真或信函)之后甲方即可通过银行/邮局一次性支付。
第六条 乙方律师为甲方提供口头、文字法律服务,以下列方式进行:电子信箱,电话,传真。
乙方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第九条所涉法律服务内容时,以当面及其他方式进行。
第七条 甲方之近亲属成员亦享受甲方权利,即其近亲属成员涉及的法律事务,可以由本所律师给予办理,并根据相关规定,或者免费,或者按标准收费的80%予以优惠。
第八条 甲方有权在以个人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及其相关文件中,标明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其法律顾问(律师)。
第九条 下列事项,甲方认为需由律师承担或参与,可委托乙方律师代理或提供服务,乙方应完成其涉及法律事务的全部工作:
(一)诉讼、仲裁;
(二)主持调解;
(三)调查取证;
(四)办理其他需出门服务的法律事务。
乙方为甲方的上述事项提供服务时,另行收费。收费按乙方收费标准的80%执行。
第十条 律师受甲方委托,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活动而发生的鉴定、翻译、资料、交通、食宿等差旅费用由甲方支付。
第十一条 甲方应向乙方律师提供与业务有关的情况、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二条 甲方无故终止合同,律师费不退还。
第十三条 乙方律师出现下列过错致使甲方利益受到损害,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律师费用;已经支付的,有权要求全部退还:
(一)将甲方商业秘密泄露给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第三方;
(二)将甲方的文件原件遗失;
(三)无故终止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且乙方收到律师费之日起生效,期限为壹年。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
200 年 月 日 20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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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您:
将此协议打印、填写并签字盖章后,传真或寄至山东威海卫律师事所姜华丽律师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