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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皇朝马汉三同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和债权申报公告

作者:小Q     发布时间:2022-03-08

根据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22)鲁1002破2号之一决定书,环翠区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威海皇朝马汉三同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指定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担任威海皇朝马汉三同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现对威海皇朝马汉三同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和债权申报等事项进行公告

威海皇朝马汉三同食品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债权申报指引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根据威海皇朝马汉三同食品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的申请,于2022年3月3日以(2022)鲁1002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该清算组对被申请人威海皇朝马汉三同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朝马汉三同食品”)的破产清算申请。环翠区法院于 2022年3月7日以(2022)鲁1002破2号之一决定书指定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担任威海皇朝马汉三同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环翠区法院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布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公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2年4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环翠区法院一楼大会议室召开。
管理人为使债权人了解债权申报程序,指导债权人申报债权,维护债权人利益,保证威海皇朝马汉三同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并结合威海皇朝马汉三同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债权申报指引。
一、申报主体
截止2022年3月3日,对皇朝马汉三同食品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均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到期的债权,自2022年3月3日视为到期;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以及未决诉讼案件、未决仲裁案件涉及的债权,债权人均可以向管理人申报。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不得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二、申报期限
债权人应当于2022年4月6日前向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在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补充申报,但应当依法承担逾期申报的后果,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的债权人承担,每笔逾期补充申报费用按申报债权金额的0.5%交纳,不足200元的按200元交纳,最高不超过5000元。
三、申报材料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如实、详细填写债权申报文书并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申报材料。申报债权应提供如下材料:
1、《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文件清单》、《债权人住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均为原件。
债权人在填写《债权申报表》之外,可以向管理人提交债权说明书(原件),对申报内容进行说明;债权人申报的利息、违约金、迟延履行滞纳金等债权,需附相关计算清单(原件),说明计算依据与过程。申报信息填写应准确,大小写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总额、分项不一致的以总额为准。
债权人应详细填写《债权人联系方式确认书》,管理人将按照债权人提交的联系方式确认书载明的联系方式与债权人进行联系、向债权人送达相关文件。
2、债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授权委托文件(原件)。
债权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提供法人/其他组织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确认);如债权人与威海皇朝马汉三同食品有限公司发生债权债务后名称发生变更的,还应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原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确认)。
委托代理人申报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系律师、法律工作者的,还应提供律师证、法律工作者证(复印件签字确认)及律师所、法律服务机构函;代理人为非律师、法律工作者的,应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签字确认)。自然人委托的应当提供代理人与委托人的近亲属关系证明及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当面签字并捺手印的无需公证);单位委托本单位职工代理的,应当提供代理人与委托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3、证明债权事实的证据材料。
债权人应当提供与证据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债权人在填写《债权申报文件清单》之外,应当附证据清单,列明证据名称与证明事项。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发生、履行的证据、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等,如合同或协议、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据、付款凭证、对账单、收货单、权利登记证明文件、追收债权证明等;债权若有担保的,应当提供担保合同、抵押物/质押物权利凭证等(如有担保,但在申报时未明确提出,管理人将视其放弃优先权,对申报人的优先权不予认定);相关权利若已经得到生效的裁判文书确认的,应当提供相关法律文书:若经过两审的,两审的法律文书均需提供;若已经申请法院执行的,应当提供法院执行立案通知书、相关执行裁定书等;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还有其他债务人的,应当说明其他债务人义务的履行情况。如申报优先债权的,还需另行提交《优先债权申报书》及证据材料,并详细说明申报优先权的事实与理由、优先债权的性质。

如申报优先债权的,还需另行提交《优先债权申报书》及证据材料,并详细说明申报优先权的事实与理由、优先债权的性质。
四、申报注意事项
1、申报债权数额:大小写须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总额、分项须一致,不一致的以总额为准;同一个债权人只能申报一个债权总额。债权以外币计价的,外币须折算成人民币,汇率以2022年3月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市场交易中间价为准(并提交银行出具的汇率证明)。
2、申报债权中的利息、违约金等债权,计算至2022年3月3日。申报人应提交计算清单、说明计算的依据、计算方法,同时将正常利息与罚息、迟延利息、滞纳金等分开计算。
3、未到期的债权,在2022年3月3日视为到期;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需要说明,并说明法律文书号。
4、申报债权是否有物的担保,债权人需要说明,并说明担保物及担保范围、债权人是否放弃优先受偿权。
5、申报债权是否有共同债权人、是否有共同债务人,债权人需要说明并说明共同债权人、债务人的名称。
6、债权概况:简要陈述债权的形成经过,对已开发票/未开发票金额需说明;涉及合同的,对合同是否履行完毕需说明;债权发生事实可附带纸张做为续页,续页须由债权人盖章/签字;存在多笔债权的,分别说明。
7、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所有申报债权材料均应为A4纸打印版一式两份。相关证据材料可提交复印件(统一用A4纸复印),但必须提供原件供管理人核对;申报材料需要签名的,请到管理人处当面填写;需要盖章的可以直接加盖。同时将申报债权材料以电子文档形式发送至lcp760@163.com。
8、《债权申报表》中“债权申报编号”由管理人填写。
9、《债权申报表》中的联系地址,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信息一定要详细、准确填写,开户银行需明确到开户网点具体名称;以便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向债权人送达文书、分配债权款项。

10、若债权人提供的债权申报材料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材料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且所有外文资料须提供相关中文译本。
11、债权人提供的申报文件必须真实、合法,提交的所有申报债权文件复印件须与原件一致。若存在不实或不符,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债权人承担。
12、债权申报地址:威海市世昌大道95号蔬菜公司3楼308室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联系人赵福忠主任,联系电话0631-5267733、13606490760。
14、若债权人在申报债权中遇到问题,可直接到管理人办公地点进行咨询,或拨打管理人联系电话进行咨询,或登录管理人网站http://www.weihailaw.com/查阅、下载相关债权申报文件。
五、申报方式
1、债权申报原则上应现场申报,申报人应当严格遵守申报秩序,服从管理人工作人员的安排,有序申报,并携带债权申报证据原件以便与管理人核对。
2、债权人邮寄申报的,请将申报材料邮寄至威海市世昌大道95号蔬菜公司3楼308室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收件人赵福忠主任,联系电话0631-5267733、13606490760,并在邮寄单上注明“皇朝马汉三同有限公司债权申报字样”,保留邮件寄送底单备查。邮寄申报的债权人应按管理人的要求在债权申报期内携原件前往管理人处核对确认,未按管理人的要求核对确认原件的,所申报的债权管理人不予确认。
3、债权人可通过直接到管理人办公地点提交申报材料或将申报材料邮寄至管理人办公地点两种方式申报债权,管理人不接受债权人通过电话/手机短信/手机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申报债权。
4、债权人直接到管理人办公地点申报债权的,请在周一至周五工作日8:30-11:30,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进行申报。
5、债权人通过邮寄方式申报债权的,:需在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到管理人指定的地点,将所有原件提交管理人核对。
六、申报程序
1、债权人按本指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债权人携带证据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经管理人核对原件与复印件相符后,保留复印件,并由债权人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原件与复印件相符。
3、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对于符合申报要求的材料进行登记造册,填写《债权申报表》中的“债权申报编号”;对于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材料,要求债权人在申报期限内补正,符合要求后再填写债权申报编号。
4、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七、特别声明
1、管理人送达的债权申报通知书等材料,不构成管理人对无效债权的确认,也不因此导致债权诉讼时效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等法律后果。
2、管理人对债权申报材料原件的初步核对,不表示管理人对债权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的最终确认,更不表示管理人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的最终确认。债权人应自行妥善保管经管理人初步核对后的原件,以备事后再次提交、补充提交,或者在相关诉讼、仲裁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

威海皇朝马汉三同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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